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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6请“染艾”患者离院 无护士敢为其拔针头】
2010年5月21日 爱之阳光 浏览选项:   出处:沈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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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患者被查出携带艾滋病毒,所有护士都不敢为他拔针头

  医院6请“染艾”患者离院

  本报记者对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进行采访

  各有担忧:

  患者 染艾人士哪里寻医?

  医院 职业行为感染咋办?

  规定咋说?

  患者 对医院有告知义务

  医院 对患者有治疗义务

  艾病病毒携带者方彤(化名)到医院治疗肛门脓肿,手术5天后院方发现患者“HIV初筛呈阳性”,于是医护人员劝说并“请”这名患者离开医院。患者离开该院寻找其他就医地点,都因各种原因没有被允许入住,只得返回家中。记者了解到,《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了患者的告知义务与医院的治疗义务,但在实际生活中被“冷冻”的情况比较普遍,根本原因在于医、患都有担忧存在。

  术后5天被“请”出医院

  昨天下午,记者找到方彤时,他正躺在医院门外出租车上,看到记者走近,方彤主动伸出手与记者握手表示感谢。方彤告诉记者,他是5月15日进入的苏家屯中心医院,办理入院手续后进行了肛门脓肿手术,目前手术的缝合线还没有拆除,至少还需要半个月以上的治疗才能够出院。

  方彤说,事情发生在上午9时,当地疾控中心的工作人员来到医院住院处找他,宣布他的HIV初筛呈阳性,复查结果需要三天后告诉他。疾控中心工作人员走后,医院肛肠科的医护人员也找到方彤,方彤的部分家属也被做思想工作,主要是告诉他们这所医院的医疗技术水平有限,希望方彤能够再找一个大一点的医院治疗。为了避免其他患者的注意,无论是医护人员还是方彤及家属,都采取“窃窃私语”的方式交流。

  方彤和其母亲回忆说,从上午开始,这种友好的劝说工作,几乎是每间隔一小时发生一次,直到方彤走出医院为止共有6次,这种劝说方式让他们很受伤。方彤说,他目前的状态确实是艾滋病病毒携带者,他不想让自己的事情扩大化,但是让他没有想到的是,当他提出离开这所医院到其他医院寻医时,所有的护士都拒绝为他拔出针头,并躲开他与家人的视线,他只好带着缝合线与各种点滴针头出院。

  希望小医院收留治疗

  随后记者找到为方彤治疗过的周医生。当记者提出想了解患者方彤离开医院的原因时,周医生称“拒绝向记者介绍”,转身快速离开办公室,走向走廊尽头进入厕所。记者在门前等候几分钟后,仍没有见到周医生出现。

  苏家屯中心医院总值班邵医生答复记者,这件事他需要了解情况,并需要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但是可以明确答复记者的是,第二天一定会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方式给记者一个明确答复。

  随后,记者再次电话联络就医途中的方彤。方彤告诉记者,此前他已经电话询问了沈城内的两家较大医院,两家医院都以床位紧张为由,拒绝了他前往治疗的请求。在随后的3个多小时求医的过程中,也遭到了相同的答复。方彤说,他已经没有办法再返回苏家屯中心医院,一是因为周医生电话中责怪了他与家人找记者的行为,另外一个原因是担心这家医院不会尽心尽力再为他医治病情。

  直到20时30分,方彤与家人才返回农村的家中,他告诉记者,当晚的消炎与治疗还可以暂时停止用药,比较担心从第二天起的消炎与治疗问题。方彤说出几个“较小”的专科医院名字,并告诉记者,实在没有医院接受他,他只好去这几家医院看病。

  患者、医院各有担忧

  记者了解到,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他疾病进行治疗,艾滋病人也有告知义务,因此,苏家屯中心医院把病人“推”出门外的作法是错误的。据了解,很多普通人甚至包括一些医生,当血和艾滋两个因素加到一起,恐惧感不自觉产生,“能不碰就不碰”的心理,成了不少医生和艾滋病人之间的一道坎。

  艾滋病专家表示,临床上确实有可能因职业暴露而感染HIV。相关调查显示,经暴露的皮肤或黏膜而感染HIV的传染率尚不到0.5%,而医务人员在手术中因为割伤、刺破等感染艾滋病的几率大概只有0.33%。在我国,尚未有因医务界职业暴露而感染HIV的报道。

  辽宁敬恒律师事务所于元正律师表示,首先,由于社会的歧视,一些感染者不敢去做检查不敢去医院看病,即使看病住院也不履行告知义务,这可能导致疾病的进一步蔓延。如果艾滋病人没有尽到告知义务,造成后果的,应当追究艾滋病患者的法律责任。其次,患者被医院方面拒之门外,如果造成患者病情加重或其他问题,医院方面也该承担相应责任。

  据了解,由于医院推诿拒绝艾滋病患者就医的现象普遍存在,造成感染者采取隐瞒病情就医的策略。这样一来,既影响了对患者的正确诊断和治疗,又容易增加医疗机构的风险。本报将继续关注这一事件的进展。

  本报记者 梅天磬

  链接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章第四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的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同时,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他疾病进行治疗。第三十八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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